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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西方的平等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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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2-3 20:37: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古代西方的平等观念
提问者:106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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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玉琳回答:
    在古希腊,最初的平等观念体现在对不平等的社会关系的调节上。梭伦当选为执政官后,通过变更所有制,避免两极分化,以调整贵族和平民之间不平等的社会关系,揭开了一系列政治革命。平等观念在梭伦制订的法律中得到体现。在前人的基础上,古希腊哲学家中"最博学的人物"亚里士多德系统的研究了平等原则。他说:"在任何方面要求一律地按绝对平等观念构成的政治体制,实际上不是良好的政体。史实已经证明:这些政体都不能持久。""正当的途径应该是分别在某些方面以数量平等,在另一些方面则以比值平等为原则。"通常被称之为形式上的平等原则。
  古罗马的法学家西塞罗则从自然法原理出发,认为"真正的法律乃是正确的规则,它与自然相吻合,适用所有的人,是稳定的、恒久的。"罗马人把这种平等观念应用到政治实践中,"这样,至少对自由民来说产生了私人的平等,在这种平等的基础上罗马法发展起来了,这是我们所知道的以私有制为基础的法律的最完备形式。"但是,罗马人又把法律分三种,即自然法、市民法和万民法,"因此,罗马人所适用的,一部分是自己特有的法律,另一部分是全人类共同的法律。"
  古代西方人格平等的机制是在宗教信仰的基础上建立的。原始基督教反映了穷苦人经过斗争而缔造幸福社会的理想。这里没有私有财产,没有压迫和剥削;这里人人平等,共同劳动,共同消费,这里实行民主制度,信徒互称"兄弟"、"姐妹"、男女平等,共过朴素生活。这种交杂了原始民主主义和原始平等主义的主张,建立在灵魂不死和死后得到报应补偿的宗教信仰上,它实质上是对人的类本质的肯定。
  平等作为被剥削、受压迫人们的理想,在西方已经通过人格平等建立起来了,虽然这仍然是一种虚幻的形式,但在"黑暗"的中世纪里,我们也似乎看到近代民主人权的曙光。
http://www.iolaw.org.cn/showNews.asp?id=13137
回答时间:2011-11-10 19:3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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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古代西方 平等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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