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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页反映四个著者,701字段反映前三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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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5-17 11:08: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题名页反映四个著者,701字段反映前三个吗?
提问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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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行德 张期民回答:
当题名页的责任者多于3个时,200字段只著录第1个,其余责任者在304字段作附注说明,701字段一般反映3个,当然,你4个全部反映也没有错。                                                                          关于多位责任者是否在701字段反映的问题,我谈点自己的看法,供两位参考。
  某一责任方式的责任者过4人,200字段只著录一人即可,这点大家都没有疑问。但是否要在701字段反映其余的责任者,就有不同的理解及不同的做法。潘、戴两位老师就代表了两种观点。
  记得在90年做中文回溯建库时,当时规定,责任者超过3人时(都是指同一责任方式,以下同)200字段反映1个,然后在附注项中说明其余的责任者,在701字段最多可反映3个,在702字段最多可反映2个。但是,这种作法并没有什么依据,只是当时的一种权宜之计。CALIS联合目录规定,以上情况7XX字段做一个即可。但若是有成员馆要依以前的做法也是可以的。戴老师举的教材的例子,只是说明304字段在此情况下可用,不知注意到没有,在7XX字段并没有说此种情况要做多个责任者。
  因此,责任者超过3人时,当有成员馆做了几个701字段,我们并没有说它是错的,但我们没有强调一定要做多个责任者,而是认为从理论上讲,做一个即可。这点在以后的规范规则“检索点的选取”中可能会有规定。                                                                CALIS的《手册》、《教材》及《手册例解》是都没有明确说明此种情况701做一个还是多个,因为我们编写的是著录规则及MARC格式的使用。检索点取几个的问题,应该是在标目规则中定。所以在7字段中,只是说7XX字段如何做,而没有说什么情况下要做几个。我们在定规范规则时,可能要对此做一个明确的说明。但注意以下二点可能会说明问题:一,凡是举做3个701的,都是在说明304字段时出现的,它的着重点还是在说明304字段的如何运用。而《手册例解》的第281页实例3关于701字段的说明:“......其他责任者可以省略”,应该是具有说明性的。二,《中国文献编目规则 第二版)第333页对此的规定是:“可选取第一或最具代表性的一个或多个责任者为检索点”,它首选也是“可选取第一”或“最具代表性的一个”,以下才是“或多个责任者”,而并不是直接规定“取多个(或n个)责任者”。第二个“或”我理解为“可视情况”“根据需要”,这就看编目机构的规定或就是编目员的判断决定了。所以,我说,我们并没有把做3个701字段的说是错的,只是说,一般情况下做一个即可,编目员要做3个也是可以的(其实,我第一次的回答也是这个意思:“没有强调一定要做多个责任者,而是认为从理论上讲,做一个即可”)。
    同时,也应该承认,在《手册》、《教材》的编写中,因参加的人多,各人分工不一,有些情况考虑不周没有说明,有些例子的前后衔接的一致性不够,有的甚至出现相左的情况。这些都是在今后编写中要注意的。
回答时间:2009-05-12 09:25:05
关键词:中文,200,7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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