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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经济情报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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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25 15:02: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盗窃经济情报的案例?
提问者:guest237010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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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龙坤回答:
     2001年2月至5月,舍福公司总经理被告人一许某与市场部经理被告人二魏成刚共谋成立从事金属表面热处理的上海欧本表面处理技术有限公司。同年3月,被告人一许某以舍福公司的“硫氮碳共渗盐浴炉的温度控制采用加热室和盐浴的双重控制温度技术”要求向舍福公司的设备供应商浙江一电炉厂定制3台电炉,但却于同年6月交付欧本公司使用。许、魏以高薪等利诱舍福公司技术部经理被告人三李迪准至欧本公司任职。同年8月,被告人三李迪准利用其担任舍福公司技术部经理的工作便利,将该公司《作业指导书》、《质量管理手册中的程序文件》、《工艺流程卡》等文件复制在电脑软盘中,随即向舍福公司辞职,至欧本公司担任技术质量部经理。之后,被告人一许某、被告人二魏成刚以低价揽取了原由舍福公司承接的客户公司的业务。被告人二魏成刚、被告人三李迪准按照窃取的上述主要文件的技术要求,编制了欧本公司的相关文件。2001年7月至2003年12月,被告人一许某、被告人二魏成刚、被告人三李迪准利用掌握的舍福公司的材料表面盐浴氮化、氧化处理技术以及按照舍福公司技术要求定制的盐浴炉等工具设备,为上海及浙江的多家单位进行金属表面热处理加工业务,共获利人民币97万余元,造成舍福公司重大损失。 上述事实有舍福公司三被告人的任职说明、欧本公司的工商登记情况、《作业指导书》、《质量管理手册中的程序文件》、《工艺流程卡》等文件的复制软盘、以舍福公司为名义的向浙江社备供应商的3台电炉定制订单等证据为证,证明上述事实属实。法院认定,三被告构成侵侵犯商业秘密罪。上海**法院于2008年6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一和被告人二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判决为终审判决。
回答时间:2011-11-28 18:07:52
关键词:
                           
                                    盗窃 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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