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国的立法体系由法律、联邦法规、导则构成。联邦立法首先由国会通过,然后由总统签署成为法律。美国主要涉及放射性废物管理的法律包括《原子能法》《核废物政策法修订案》《低水平放射性废物政策法修订案》《能源政策法》等。在联邦法规方面,形成了系统化的法规体系,对于美国核管理委员会(NRC)、美国能源部(DOE)和美国环境保护署(EPA),适用的总法规包含在每年出版的《美国联邦法规》(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CFR)的标题10(用于NRC和DOE)和标题40(用于EPA)中。
对于政府专门成立的实施机构,一般是国家、国家所属部门或国家公共机构直接负责或监督,如美国DOE下属的环境管理办公室(Office of Environmental Management)和核能办公室(Office of Nuclear Energy)、法国国家放射性废物管理局(ANDRA)、英国核退役管理局(NDA)韩国放射性废物管理机构(KORAD)、日本核废物管理组织(NUMO)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