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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永嘉宣判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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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12-9 14:42: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人民法院对朱某等14名被告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朱某系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员工,该公司与中国移动安徽移动公司有业务合作,朱某可以通过内网登录“中国移动安徽移动4A登录门户”查询公民个人信息,于是,朱某便利用工作机会,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收集公民个人信息。2020年6月至8月期间,朱某通过“雷电”和“Telepram”软件向被告人颜某等人贩卖公民个人信息20万条以上,并从中获利达21万元。


2020年5月至8月,被告人郭某、欧阳某、高某、朱某等人先后租赁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新世纪广场A座与吉州区万象广场2号楼B座附近工作室,各自通过网络以购买、交换等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又各自通过“雷电”和“Telepram”软件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同时郭某教颜某等人如何使用“雷电”和“Telepram”软件贩卖公民个人信息,并向颜某等人提供了软件及3万余条公民个人信息,收取2500元,颜某又将获取到的公民个人信息贩卖给他人。


经查明,被告人郭某、欧阳某、高某、朱某、颜某等人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分别达7万条、6万条、5万条、20万条、100万条以上,分别获利达5万元、7万元、4万元、2万元、7万元不等。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郭某、朱某、颜某等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向他人提供和出售,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朱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郭某等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14名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均已退赃或追回犯罪所得,遂决定对14名被告人予以不同程度的从轻处罚。


最终,浙江温州永嘉法院依法分别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到三年四个月不等,并处罚金2万元到21万元不等。(记者余建华 通讯员张建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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