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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典型案例:浏览器屏蔽视频广告构成不正当竞争 被判赔8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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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12-9 14:35: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浏览器屏蔽视频广告是社会关注度极高的互联网竞争行为,也是司法实践认定的难点。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外公布了十件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记者注意到,这些案例覆盖面广,既涉及供水服务等民生领域,也涵盖标准必要专利等高新技术领域;既包括传统的侵害商业秘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不正当竞争、垄断行为,也及时回应了网络刷单、视频屏蔽广告等新类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问题。


在通报的“720浏览器”案件中,人民法院对浏览器屏蔽视频广告的合理边界进行探索,细化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的适用规则,既考虑了激励技术创新的政策导向,又考虑了市场利益的合理分配,兼顾了创新发展与公平竞争。


根据最高法通报,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快乐阳光公司”)是芒果TV网站的经营者。(广东)广州唯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唯思公司”)于2013年开始运营720浏览器。网络用户通过720浏览器的内置功能可以实现默认拦截屏蔽芒果TV网站片头广告及暂停广告、会员免广告的功能。


快乐阳光公司认为唯思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快乐阳光公司的诉讼请求。


(广东)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二审认为,唯思公司技术中立的抗辩不能成立,唯思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唯思公司赔偿快乐阳光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80万元。


最高法认为,该案二审判决对浏览器屏蔽视频广告行为进行了多角度综合评价,细化了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的构成要素和适用场景,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适用等法律适用难点进行了有益探索。本案是人民法院面对新技术新业态新领域不断完善竞争法律规则的生动体现。(记者孙满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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