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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微信群内被人辱骂,群主该不该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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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12-9 12:56: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有人长期在微信群内公开辱骂我,群主不及时加以制止,他需要担责吗?”2021年8月21日,河南焦作市民陈先生向记者寻求帮助,诉说了自己的遭遇。


2021年3月,陈先生在朋友的推荐下加入一个购物微信群。其间,他与一名群友发生了点摩擦,这名群友就不依不饶地辱骂他,而且持续了近一个月。陈先生曾试着私下与群主沟通,但群主迟迟没有行动。直到其他群友也反映此情况,群主才将那名群友踢出群。


针对陈先生描述的情况,记者咨询了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牛荣。牛荣说,面对这种情况,行为人应受到相应的处罚。根据《民法典》第1024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被侵权人可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若行为人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对其进行治安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可以追究行为人侮辱罪的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246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那么,微信群主对于这种事件是否要承担责任呢?牛荣解释,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9条规定:“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群组管理责任,依据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规范群组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据此,微信群主负有对微信群的管理职责,须履行相应的义务,即“谁建群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群主“不作为”“慢作为”要承担法律责任。


不过,对微信群主是否尽到了其应负的义务判断标准不宜过高,不能苛求群主时刻保持对群内言论的密切关注,群主尽到积极预防、阻止群内侵权行为的责任,就可以认定其尽到了应尽的义务。


牛荣提醒广大市民,现实生活中,考虑到微信群的功能与特点、群主所具有的职责与权限,对群主责任的认定应基于过错原则,可参照适用互联网平台服务商的“通知—移除”规则。即如果微信群成员在微信群发表侵权言论,群主在察知或经受害人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对侵权人进行劝阻警示,责令其停止侵权行为;如劝阻无效,应根据情况采取移除侵权人或解散群等必要措施,防止侵权的继续和损害的扩大。针对群内成员出现矛盾,建议群成员应心平气和,通过合法、有效途径化解。(焦作日报记者杨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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