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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市上的“老鼠仓”现象是否有法律方面的规制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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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21 12:22: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股市上的“老鼠仓”现象是否有法律方面的规制和处罚?
提问者:211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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昝强龙回答:
    “老鼠仓”的违法性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首先,基金“老鼠仓”是一种内幕交易行为。我国《证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活动。《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五十九条第(七)项规定: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从事内幕交易的活动。基金“老鼠仓”利用基金拟买进或卖出某种证券的信息,事先买进或卖出该种证券以牟利,属于法律所禁止的内幕交易行为。
    其次,基金“老鼠仓”是一种操纵市场的行为。《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五十九条第(七)项同时规定: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从事操作证券交易价格的活动。基金管理者利用其资金优势、持股优势、信息优势、与其关系户通过基金“老鼠仓”合谋买卖证券,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损害其他投资公众的利益,应认定为操作市场的行为。
    最后,基金“老鼠仓”是一种欺诈客户行为。《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基金管理人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而基金管理者通过基金“老鼠仓”为自己或者其关系户谋利,在很大程度上是对基金利润的侵蚀,属于欺诈客户的行为。
2008年8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一审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对刑法第180条有关内幕交易罪的条款进行了调整。在已有的三款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第四款,明确将“老鼠仓”纳入刑法的调整范围,即“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经营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交易活动,或者建议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依据第180条第一款,此类行为将根据情节轻重,最高将被处以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金。《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将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纳入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主体范围,为铲除金融领域的“老鼠仓”现象提供了法律支持。
摘自吴斌:《刑法修正案(七)草案》与基金“老鼠仓”的防治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论文
回答时间:2011-12-04 00:04:05
关键词:
                           
                                    经济 老鼠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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