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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试行)》2021年1月11日正式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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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12-9 11:57: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21年1月11日,《深圳市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正式试行,造假申报、套取财政资金、编造科技成果、从事学术论文买卖、接受“打招呼”“走关系”等失信行为都将受到严惩。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者情节特别恶劣的,将永久取消其申报科技项目资格。


此次出台的《办法》共分6章35条,适用于“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和深圳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的其他科技业务中各类责任主体的科研诚信管理。参与主管部门科研活动的申报单位、承担单位,项目承担人员、参与人员,第三方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咨询评审专家等是科研诚信建设的责任主体。责任主体在开展科研活动前应当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主动戴上“诚信紧箍咒”。


《办法》中认定的科研失信行为分为一般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其中,项目申报单位、承担单位一般失信行为包括在科技计划项目和其他科技业务的申报、评审、实施、验收、监督检查和评估评价等活动中,提供的材料及相关重要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但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财政资金损失;管理失职,造成负面影响或者财政资金损失等。严重失信行为包括在科技计划项目和其他科技业务的申报、评审、实施、验收、监督检查和评估评价等活动中,采取造假、串通、行贿、利益交换等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财政资金损失;套取、转移、挪用、截留、私分财政资金;出现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反科研伦理规范等行为;违反国家科学技术活动保密相关规定等。


《办法》对责任主体失信行为的惩戒对象分为机构和当事人两大类,惩戒程度按照一般失信和严重失信两类来执行,包括1至3年(含3年)或3至5年(含5年)不受理其提交的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及其他科技业务申请,不推荐申报国家、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不授予深圳市科技奖励,不提名国家、广东省科技奖等惩戒等。特别严重者取消5年以上直至永久相关资格。第三方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咨询评审专家则视情况严重程度停止其相应年限或永久取消服务资格。


此外,主管部门还可以终止、撤销财政资助的相关科研项目,解除相关政府购买服务合同,追回结余资金、追回已拨财政资金以及违规所得,撤销奖励或者荣誉称号。(记者刘传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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