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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省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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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12-9 15:00: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皖经信中小合作〔2015〕122号


各市、直管县经信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团委: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快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建设步伐,现将《安徽省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共青团安徽省委员会


2015年6月15日


安徽省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5〕15号),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大培育和支持小微企业创业基地(以下简称“创业基地”)规范发展、创新发展,为小微企业的创立和发展提供更好的生态环境,引导小微企业集聚创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创业基地,是指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团省委联合认定,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实体创立和经营,能够为一定数量的创业项目和初创企业提供研发、生产、经营场地、公共设施与配套服务,具备孵化与培育企业功能的小微企业创业基地、青年创业园、科技孵化器、留学生创业园、就业创业园等创业场所。


第三条 创业基地应以培育处于初创阶段的小微企业或创业项目为宗旨,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原则,按照“创办小微企业、开发新岗位、以创业促就业”的要求,以创办工业企业和生产型服务业企业为重点,完善配套设施,强化服务功能,不断提高孵化成功率。


第四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团省委负责创业基地的评价认定和管理指导工作。各市、县(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共青团组织负责本地区创业基地的建设培训、指导扶持、申报推荐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建设标准和条件


第五条 各地应整合现有创业资源,充分利用各类工业园区或闲置厂房、楼宇等建设创业基地。创业基地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运营主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运营两年以上,经营和信用状况良好,管理规范。


(二)创业基地建筑总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空间较为完善。


(三)具有规范的基地发展目标,有明确的产业定位、发展规划、年度目标和实施方案。


(四)有完整的运营管理团队、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服务措施,具备整合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从事创业管理和服务人员不少于5人,创业辅导师不少于1人。


(五)有较完善的创业服务功能。建有相对固定的专业服务机构,能够为创业者和基地内企业提供创业辅导、信息咨询、政务代理、投融资服务、人员培训和管理咨询等多种服务,企业服务满意度不低于80%。


(六)入驻基地的小微企业不少于20家,且具有连续滚动培育小微企业成长功能。每年都有新企业入驻或有小微企业孵化毕业,培育成效明显。


第三章 申报程序及要求


第六条 创业基地按照自愿原则进行申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团省委每年组织联合组织一次创业基地申报、公告工作。创业基地运营主体向所在县(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按照申报条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初审后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经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团市委审核后,签署审查推荐意见,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第七条 申报创业基地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书。内容主要包括:


1.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创立发展沿革、发展目标、目前的基本情况);


2.创业基地内小微企业发展情况和服务需求情况;


3.管理运营情况(包括:主要管理制度、人员激励、能力提升、品牌建设、可持续发展等);


4.近年来的服务情况(包括:主要服务内容、服务对象、规模以及服务收费情况,是否为小微企业提供公益性或低收费服务);


5.主要服务业绩及创业基地内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贡献;


6.下一步发展设想。


(二)创业基地申请表;


(三)创业基地入驻企业情况表;


(四)创业基地毕业企业情况表;


(五)创业基地服务情况表;


(六)运营单位财务审计报告或上年度财务“三表”(签字、盖章);


(七)运营单位法人证书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八)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和其它资质证明材料。


第八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团省委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评审,确定创业基地名单,并向社会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团省委联合发文予以确认,并颁发“安徽省小微企业创业基地”牌匾。


第四章 基地管理


第九条 各创业基地运营单位要不断完善创业基地基础设施环境,增强创业服务能力,提高入驻企业创业成功率,提升基地品牌影响力,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第十条 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各创业基地运营单位要加强对基地的管理和服务,准确掌握入驻企业的基础设施建设情况和主要经济指标,并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工作总结、年度工作计划和基地年度情况表(见附件5)向所在市、县(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报送,各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汇总后于每年2月15日前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第十一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团省委对创业基地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对创业基地运营情况进行一次评估。对评估不合格的创业基地,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撤销“安徽省小微企业创业基地”称号。


第十二条 对不按期上报监测数据,或经监测,基地服务情


况和运行情况较差、连续两年没有新入驻企业、未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以及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创业基地,取消其“安徽省小微企业创业基地”称号,并在有关媒体上进行公布,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十三条 创业基地变更名称、地址、法人代表等重大事项,应在变更完成后30日内报当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备案。


第五章 扶持与服务


第十四条 省级中小企业专项资金将创业基地纳入重点支持范围,统筹安排资金用于创业基地基础设施建设、服务能力建设、创业辅导培训、厂房场地租金补助和优秀创业基地奖励。


第十五条 对入驻创业基地内成长性好的小微企业,纳入全省成长性小微企业名单,申报省中小企业专项资金项目时给予优先支持。


第十六条 申报国家级小微企业创业示范基地,从省级创业基地中优选。优先支持创业基地单位申报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服务体系建设项目资金等项目。


第十七条 创业基地内小微企业可按规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及财政贴息,申请创业引导专项贷款。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等。提前或孵化期满按时搬离创业基地的企业,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定额社会保险补贴。


第十八条 加强创业基地内小微企业转型升级的扶持力度,鼓励和支持企业向“专精特新”发展。落实税费减免、社保扶持、金融支持等“小升规”扶持政策,推动创业基地内小微企业“小升规”。


第十九条 加强对创业基地运营方和基地内小微企业经营者的培训,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每年为创业基地免费培训赛飞创业辅导师,定期组织基地内小微企业参加免费的中小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培训。


第二十条 支持和帮助各创业基地建立完善创业服务网络平台,并与全省中小企业服务平台网络实现互联互通、资源共享,为创业基地内企业提供创业指导、融资担保、管理咨询、政务代理等各类创业服务。


第二十一条 充分利用省担保集团比例再担保分险机制,支持创业基地运营方将基地内优质小微企业打包,争取信用担保贷款。有针对性开展银企对接,推动相关商业银行业机构与创业基地运营方合作,设计匹配小微企业的“循环贷”、“滚动贷”等金融产品。


第二十二条 经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团委等部门为创业基地和基地内企业提供其他优惠政策措施,扶持和服务创业基地的建设和发展。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可以根据需要,联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团省委对本办法作出变更,或对本办法未明确事宜作出补充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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