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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西宁3人因散布他人隐私被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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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12-9 14:44: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连日来,青海西宁警方相继破获两起散布他人隐私案件,对3名涉案人员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10月29日,市民铁某将一份包含他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家庭住址等个人隐私内容的核酸检测名单发布在两个微信群内。11月1日,市民冶某将一张含有涉疫人员陈某个人隐私信息的照片发布至“家人微信群”,后经群内人员洪某转发至“某业主群”内,致使该照片被大量扩散。


这两起案件导致公民个人信息泄露,侵犯他人隐私,造成严重不良影响。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西宁公安机关对铁某散布他人隐私的违法行为作出贰佰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冶某、洪某散布他人隐私的违法行为作出拘留十日并处贰佰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据悉,自2021年1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正式施行。该法第二条明确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害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益。


西宁公安部门提醒,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在网络上的行为一定要遵守法律法规,切实做到知法、守法、畏法,不随意散布他人隐私及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共同营造和谐清朗的网络环境。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严处,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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