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仙 发表于 2013-6-19 14:47:03

近代司法机关的特征是什么?

近代司法机关的特征是什么?
提问者:
------
null回答:
答:近代司法机关的特征,试分述如下:1.为内部各别独立的机关。司法机关的组织,虽在表面上为分层组织,但与行政机关或立法机关的组织,大不相同。行政的最高权力,有许多国家实际上总是放在一个人的手中,至于立法的权力,又总是付托那人数很多的议会。而司法机关内部有司法审判与司法行政,各成系统,分隶各别不同的机关,即在同一司法机关之中,又有检察与审判两种不同之系统。审判官除对担当职务的分配,工作懒惰的考核,事务处理方法的当否等,须服从上级长官的监督外,关于审判权的行使,可独立为之,不受任何人的命令指挥,惟依法律为其唯一的标准,是以不但行政机关或立法机关不得干涉或左右,即在同一审判系统之中,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审判,亦只能于其判决后,依据上诉或再审程序而变更其判决,在审判之时,任何法院,均不受任何其他法院的干涉。至于行政机关或立法机关,除行政首长得用赦免权变更法院的判决外,均不得变更其判决。此种内部各别独立各自行使职权,为司法机关所独有。2.为被动的执行法律机关。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不同的地方,行政机关基于“自动”的执行法律,进而谋求法律规定的实现,而司法机关对于诉讼事件审判权的行使,依现代一般国家所承认的“不告不理”的原则下,被动的执行法律。--{引用:}
回答时间:2012-10-29 15:38:30
关键词: 三江学院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近代司法机关的特征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