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宪法与现代宪法的差异?
近代宪法与现代宪法的差异?提问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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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由于思想与时势之变迁,二十世纪政治社会情势,及法律思想,与十八、九世纪,均大不相同,故二十世纪之宪法,与十八、九世纪之宪法,亦大有差异。……二十世纪,由于社会生活发达,公共事务增加之结果,二十世纪之国家,为以维持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发展,促进社会发展,并以解决人民衣食住行乐育各项问题,为其职志之福利国家,而非垂拱无为,除在内维持秩序,对外抵御外侮外,别无他务,生活之康乐,文化之发展,均听诸人民各自为政之法治国家。易言之,国家之任务,由狭小而变为广大,国家之性格,由消极无为,而转为积极有为,实为二十世纪国家,与十八、九世纪国家显著之不同,由于国家任务与性格显著不同之结果,反映国家之任务与性格,而为国家根本大法之宪法,自亦大异其面貌。举其著者言之,如:(1)由于现代国家任务增加之结果,政府之机关,较昔日为多,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之关系,与昔日消极法治时代,专以牵制为能事者,亦不相同,故现代宪法关于国家基本组织之规定,在素质与数量上,均有相当变化;(2)复由于十九世纪末期,经济分配问题之发生,如听其自然,匪特为人道观念所不许,且有害及社会秩序之虞,故现代宪法,不仅注意于政治上自由平等之保护,且注意于经济上自由平等之保护,有关经济制度及社会安全之规定者甚多。(3)二十世纪之国家,既为文化国家,则如何发展教育文化,实为国家之主要任务,故自德国1919年威玛宪法以来,二十世纪各国宪法,咸就教育文化特设规定,指示政府以努力之鹄的。--{引用:}
回答时间:2012-10-29 15:38:22
关键词: 三江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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