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仙 发表于 2013-6-19 14:36:10

作为特定的诉讼形式,集团诉讼有哪些自身的特征?

作为特定的诉讼形式,集团诉讼有哪些自身的特征?
提问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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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ull回答:
答:作为特定的诉讼形式,集团诉讼有其自身的特征。第一,人数的众多性,即集团的人数众多。第二,利益的相同性。所有集团成员具有相同的、一致的利益;在诉讼中存在着同一的事实问题或法律问题。第三,请求和抗辩的同类性。即代表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和抗辩与集团其他成员的请求及抗辩属于同一类型。第四,代表的合格性。即集团的代表符合法定资格和条件,并能够公正和充分地代表和维护集团所有成员的利益。--{引用:}
回答时间:2012-10-29 15:38:41
关键词: 三江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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