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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账户帮助犯罪 非法获利判刑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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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12-9 14:43: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9年10月,家住辽宁省大连市的徐某在得知买卖个人身份信息开办的银行卡、密码器、手机卡可快速获利后,便以自己的个人信息办理了多张银行卡、密码器、手机卡,出售给康某,获利4000元。


在尝到买卖银行卡的甜头后,2020年6月至10月期间,徐某找到张某和其他2人,让他们用个人信息办理银行卡、手机卡、密码器等,并以每套800元的价格出售给康某,徐某从中抽成100元至200元。之后康某找到别的意向卖卡人,当康某不在本地时,徐某领着康某的意向卖卡人到银行办理银行卡,徐某从中获利1000元。2020年11月13日,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退缴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合理,法院予以采纳。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法官说法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因此,广大群众一定要重视自己的信息安全,绝对不能出售、转让、出租、分租、出借或者购买银行卡及支付账户(微信、支付宝等),切莫因贪图小利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记者韩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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