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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诈骗及关联犯罪实行“大管辖”原则 确保精准、高效打击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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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12-9 14:43: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持续呈现出链条化、产业化趋势,大量的手机卡、信用卡成为犯罪工具。微信、抖音等新型社交软件以及“猫池”等硬件设备也被用于犯罪活动。对此《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以下简称《意见二》)进一步完善了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及其关联犯罪案件的管辖规定。


《意见二》将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手机卡、信用卡的开立地、销售地、转移地、藏匿地等,微信、QQ等即时通讯信息的发送地、到达地等,“猫池”等网络硬件设备的流转地等,均纳入管辖范围。继续坚持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及上下游关联犯罪实行“大管辖”原则,确保顺利推进案件办理和诉讼,更加精准、高效地打击此类犯罪。


为解决异地办案调取证据材料耗时长、效率低问题,《意见二》规定,办案地公安机关可通过信息化系统调取异地公安机关依法制作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害人陈述等相关证据材料,并对调取人员、调取形式、调取程序进行了相应的严格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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