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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借”给他人“取现” 男子从中获利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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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12-9 14:41: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两名男子因贪念,将银行卡提供给网络赌博犯罪团伙洗钱,并从中获取好处。近日,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判处被告人任某、张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与刘某(另案处理)系朋友关系。有一天,刘某告诉张某自己在帮网络赌博平台提现,让张某找一个人提供银行卡把钱取出来,可以从中拿到好处费。于是,被告人张某找到被告人任某,向其介绍帮助提现获利情况,任某表示同意。2020年8月,任某跟随张某及刘某前往银行办理银行卡,并将银行卡、手机卡、U盾交给刘某。2020年9月,刘某通知任某24万元已到账,并告知其操作方法。三人在银行柜台、ATM取款机多次取款,将账户上的钱款全部取出。刘某付给任某、张某好处费各1万元,任某将其中2000元付给了张某。


法院另查明,2020年9月,被害人刘某赐向在微信中冒充某领导的人指定的账户多次转账40万元。其中,24万元经他人银行账户分两次转入被告人任某的银行账户。


法院认为,被告人任某、张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提供银行卡,并取现予以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任某、张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任某、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任某、张某退缴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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