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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宣判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被告人获刑一年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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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12-9 14:38: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被告人李某通过拉人进微信群牟利被判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追缴违法所得16.3万元。


2020年5月至2020年8月期间,李某为获取利益,通过拉网友进入微信炒股群或者推荐网友添加QQ号,为上家“老板”推广网络广告。每成功拉到1人入群或者添加1位QQ好友,可获利150元至200元,上家“老板”结算的报酬是由李某的朋友转账至李某账户。李某通过上述方式,个人非法获利16.3万元。


其中,被害人韩某被微信炒股群的群主以提供平台购买股票为由诈骗了3.6万元。据韩某描述,该群主宣称自己研发了一款软件,可以推送优质股票及金融知识。在其推荐下,韩某在该平台注册购买了股票,一开始还能立即提现,但投资几万元进去后,自己的账号却被冻结无法提现,自己也被移出了该微信群。


台山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为其提供广告推广,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根据该案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社会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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